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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一切形式人体器官买卖  

2007-04-07 15:29:50|  分类: 文化 |  标签: |字号 订阅

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严禁一切形式人体器官买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不得摘取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未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华社6日受权全文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共5章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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